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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应当在规定的什么范围内

2024-11-22 14:06:40 | 留学摆渡人

今天留学摆渡人小编整理了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应当在规定的什么范围内相关信息,希望在这方面能够更好的大家。

本文目录一览: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应当在规定的什么范围内

请帮忙找一下国家公务员的报名要求?主要关于英语,计算机的要求.

注意六 录用手续

拟录用人员在“21世纪人才网”公示一周无异议的,由用人单位与其签订为期一年的试用协议书。

试用期内,拟录用的应届毕业生或社会人员须接受国家公务员初任培训和考试,还须通过职业英语和普通话测试。培训与考试全部合格,且试用期考核合格者,方可办理国家公务员的正式录用、登记手续。

本报提醒:应届毕业生拟录用的有关手续,须在其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后,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

报考公务员三大条件八项注意

2004年11月12日12:12 人才市场报
报考公务员之五项调整

据介绍,本次公务员招考将在五方面作出调整:其一,部分特殊部门如法院的书记员及监狱、劳教系统的部分职位,条件可放宽至大专学历;其二,与往年多招应届毕业生相比,今年招收社会人员的岗位大幅度提高;其三,对报考上海公务员的外省市社会人员,要求比去年有所提高,必须具硕士以上学位,且符合本市人才引进条件,而去年仅要求本科学
历;其四,凡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可减免考试、体检费用;其五,专业科目考试分数由原来100分调整为50分,总分由原来300分调整为250分,原文秘类考试科目调整为综合管理类。

报考公务员之三大条件

条件一 资格

此次招录国家公务员的范围及对象为:

(1)2005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但不包括非上海生源的高等院校专科应届毕业生和定向、委托培养的应届毕业生;

(2)2003、2004年就读于上海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且毕业后尚未就业,户口仍保留在原学校的毕业生;

(3)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的社会人员;

(4)符合报考本市某些紧缺急需专业职位资格的具硕士以上学历、学位,且符合本市人才引进条件的优秀外省、市社会在职人员。西部地区报考人员须经该省、区的地、市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批准;

(5)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海外留学人员。

本报提醒:

报考者为全国普通高等院校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除《招考公告》规定的报考条件,还须具备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关于2005年上海市引进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的条件。

报考者为外省、市社会在职人员,除《招考公告》规定的报考条件,还应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硕士以上学历学位,符合《招录简章》中明确规定的具体职位资格条件。如已婚,其配偶还须同时符合本市人才引进条件,其子女随迁。

条件二 年龄

报考者年龄须在35周岁以下,即1968年11月13日(含)以后出生的。

条件三 学历

报考者需具备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经上海市主考机关批准的公安、司法机关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的部分职位,可放宽到大专学历。学历,指经国家认定和本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由各高等院校、研究机构或成人教育机构负责发放的毕业学历。

本报提醒:

2005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以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

2003、2004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尚未落实工作单位、户口仍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以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已经派遣,即使未落实工作单位或户口仍保留在原就读学校,以社会在职人员身份报考。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报考人员,以社会在职人员身份填报。

民办高校应届毕业生,根据市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凡毕业于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家教育部备案同意的民办高等院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院(详见《上海市民办高校、高职、高专院校名录》)的,只要符合报考条件和具体职位要求,均可报考。

海外留学回国人员,其学历首先要通过教育部相关部门的学历认证,并有我驻外使领馆开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同时符合《招考公告》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全国各军队院校学习并获大专以上军队院校学历证书者,就读期间须为现役军人,报考时须提供当年军人服役证。在全国各军队院校学习并获大专以上国民教育系列(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历证书者,当年须参加国家教育部组织的全国统一招生考试并经省级招生部门录取。

报考公务员之八项注意

注意一 报考流程

2004年11月13日至20日网上报名。报考者可通过上海“21世纪人才网”( www.21cnhr.gov.cn 或 www.21cnhr.com )报名。报名时可根据自身情况及欲报考职位的资格条件和专业要求,任选一门或多门专业考试科目,但考试报名不涉及具体招录单位和职位。

报考者在报名、缴纳有关费用后,须持有网上下载打印并贴上近期免冠一寸照片的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方可参加2005年本市招录国家公务员的笔试。笔试成绩可通过上海“21世纪人才网”、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站( www.spta.gov.cn )或声讯电话(95001966)查询。

笔试成绩合格的考生,有资格于2005年1月7日至21日在21世纪人才网上参加职位报名。

本报提醒:此次招考实行告知承诺制。考生须认真了解本市有关招录公务员的政策文件规定,仔细阅读《招考公告》和《招录简章》,如实填写《上海市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考试报名信息表》。如个人填报信息失真、不符合报考条件和职位要求而发生不良后果的,责任自负;

注意二 笔试内容

笔试包括公共科目的《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申论》和专业科目。《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主要包括言语理解与表达能力、数理能力、判断推理能力,以及公共管理知识与能力等;《申论》主要通过应试者对给定材料的分析、概括、提炼、加工,测查提出、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专业考试科目分综合管理、政法、经济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管理等五大类,主要考查考生从事相关职位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本报提醒:公共科目、专业科目考试大纲,均通过“21世纪人才网”和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站公布。

考生可根据自身情况及欲报考职位的资格条件和专业要求,任选一门或多门专业考试科目。

注意三 参考资料

与笔试有关的参考用书和资料,可到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瑞金南路438号)自愿领购,但此次考试不指定任何考试复习用书。

本报提醒:按照考培分离原则,上海市公务员考录主管部门不组织任何考前培训,也不委托社会上任何培训机构和个人举办公务员考试辅导培训班。

注意四 职位资格

报考者参加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考试且成绩合格后,有资格参加上海市2005年1月17日至21日的首次网上职位报名,并接受用人单位的资格审查。

本报提醒:4月中旬首批招录工作结束后,首批未被录用的考生应及时了解上海市主考机关在网上不定期地进行动态发布的招录信息,并可参加下一轮职位报名。考生笔试成绩在2005年度招录公务员计划内有效。

注意五 面试材料

参加面试者,除携带本人准考证和考试报名信息表,应届毕业生还需持身份证、学生证和上海市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关于2005年上海市引进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规定中所具备的外语、计算机等考试等级证书;社会人员还需持本人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工作证和其他证件(包括任职证书、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外语和计算机培训考试证书),或本人学术、科研成果和工作成果等有关资料。

本报提醒:笔试成绩合格者在选报职位通过资格审查后,由用人单位通知其参加面试,并在面试结束后15日内,将结果告知考生本人(经批准延长面试时间、推迟面试结果告知时间的单位除外)。

面试合格者,由招录单位统一组织到指定的本市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体检。面试、体检合格者,用人单位须对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绩表现和任职资格等全面考核。

注意六 录用手续

拟录用人员在“21世纪人才网”公示一周无异议的,由用人单位与其签订为期一年的试用协议书。

试用期内,拟录用的应届毕业生或社会人员须接受国家公务员初任培训和考试,还须通过职业英语和普通话测试。培训与考试全部合格,且试用期考核合格者,方可办理国家公务员的正式录用、登记手续。

本报提醒:应届毕业生拟录用的有关手续,须在其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后,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

注意七 优惠政策

对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志愿者,根据《关于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通知》精神,在服务期满考核合格报考党政机关公务员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用。

部分有经济困难的考生,经确认后,其考试、体检等费用由考试机构和被报考的用人单位共同承担。

本报提醒:经济困难,系指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考报人员。前者须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后者须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到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瑞金南路438号)审核确认后,可免去其考试、体检等费用。

注意八 特殊部门

报考本市公安、司法系统(含江苏、安徽农场)人民警察的,除《招考公告》规定的报考条件和程序外,根据公安、司法系统招录人民警察职位性质和特点,还须符合体能、身高、心理素质等方面的特殊要求(详见《招录简章》)。该系统笔试合格分数线按其招录职位总数与报考人员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单独确定。笔试成绩合格者还须进行体能测试。

报考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的,其考试纳入2005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范畴,除须参加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考试,还要参加计算机汉字输入技能考试。市考录工作主管部门根据报考者公共科目、专业科目和计算机技能考试的成绩,按照拟招聘的聘任制书记员职位总数3倍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单独确定合格分数线,并在“21世纪人才网”公布考试合格者名单。

本报提醒:列入公安、司法系统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的人员,且达到全市统一划定分类笔试成绩合格分数者,一旦首批未被录用,可以任选其他机关同类专业职位。

按有关规定(详见“21世纪人才网”),聘任制书记员在聘任期间享受公务员基本工资待遇和其他福利待遇,聘任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双方即解除聘任关系,受聘人员不再具有国家公务员的身份,不再履行书记员职责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应当在规定的什么范围内留学摆渡人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应当在规定的什么范围内

1、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应当在规定的机构规格、编制、职数限额以及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范围内,按照拟任职务及其对应的级别进行。
2、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没有工作经历的公务员:高中和中专毕业生,任命为办事员,定为二十七级;大学专科毕业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六级;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五级;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定为二十四级;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主任科员,定为二十二级。
3、其他新录用的公务员:原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可参考其原任职务与级别,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其他具有工作经历的,可根据其资历和工龄,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

公务员录用的录用规定

留学摆渡人(https://www.baidurh.com)小编还为大家带来公务员录用的录用规定的相关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三条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考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考试;  (四)考察与体检;  (五)公示、审批或备案。  必要时,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  第六条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八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拟定公务员录用法规;  (二)制定公务员录用的规章、政策;  (三)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工作。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  第九条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贯彻国家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公务员法和本规定,制定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  (三)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  (四)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  (五)承办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公务员的录用。  第十条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招录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本机关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录用计划与招考公告
第十二条招录机关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和职位要求,提出招考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拟定录用计划。  第十三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设区的市级以下机关录用计划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招考工作方案。  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经授权组织本辖区公务员录用时,其招考工作方案应当报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五条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面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录机关、招考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  (二)报名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  (三)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五)其他须知事项。
第四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六条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八)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七)项所列条件,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  第十七条下列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八条报考者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职位。  第十九条报考者应当向招录机关提交报考申请材料,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报考者是否具有报考资格。
第五章 考 试
第二十条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第二十一条 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确定。专业科目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  第二十二条笔试结束后,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面试人选。  面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招录机关或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面试的内容和方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面试应当组成面试考官小组。面试考官小组由具有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组成。面试考官资格的认定与管理,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三条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第六章 考察与体检
第二十四条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和考察。  第二十五条报考资格复审主要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第二十六条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  第二十七条体检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招录机关实施。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体检应当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完毕,主检医生应当审核体检结果并签名,医疗机构加盖公章。  招录机关或者报考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复检。必要时,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体检对象复检。
第七章 公示、审批或备案
第二十八条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择优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为七天。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者工作单位、监督电话以及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第二十九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由招录机关对新录用的公务员进行考察,并安排必要的培训。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试用期不合格的,取消录用。中央机关取消录用的,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机关取消录用的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八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公务员录用工作要接受监督。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按管理权限处理。  第三十二条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凡有公务员法第七十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视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位要求进行录用的;  (二)不按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录用的;  (三)未经授权,擅自出台、变更录用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录用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四条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试题和其他考录秘密信息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招考工作的有关资料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协助报考者考试作弊的;  (四)因工作失职,导致招考工作重新进行的;  (五)违反录用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录用纪律的报考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考察和体检资格,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等处理。其中,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录用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公务员录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6月7日发布的《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人录发〔1994〕1号)和1996年9月10日发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人发〔1996〕84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公务员 录用 规定 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2007年11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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